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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1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市龙南镇新都村龙泽居小区东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言超,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对该案进行审判的管辖决定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朱言超,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何俊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赖某某将其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出售给“招财猫”赌博网站,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249万余元,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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