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刑初1388号 (2)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三、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四、被告人赖某某扣押在案的涉案银行卡一张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练 斌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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