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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1388号 (2)
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将其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提供给“招财猫”赌博网站,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195万余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赖某某将其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提供给“招财猫”赌博网站,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62万余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邬某、江某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招财猫”网络赌博流程截图,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赖某某支付宝账号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赖某某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属于情节严重,其3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被告人赖某某、朱某某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赖某某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3名被告人均提前预缴了罚金且被告人赖某某亦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对3名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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