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710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XX,小学文化程度,原华伦9977船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居住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观原因,次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8月3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增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朱松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与邢某1(已另案判刑)等人共同出资建造华伦9977船,陈某持股50%,邢某1负责船舶的日常经营管理。经邢某1提议,两人决定通过买卖非法开采的海砂牟利,并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019年2月23日至同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与邢某1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19次使用该船与非法采砂方事先通谋,至福建省闽江口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并贩卖牟利,共售得赃款人民币600万余元。其中,邢某1负责事先联系采砂方及海砂的销售,被告人陈某与邢某2(已另案判刑)分别2次直接登船管理海砂的运输,其余运输行为均由邢某1在船管理。犯罪所得由被告人陈某与邢某1均分。
2020年9月6日,华伦9977船到达福建闽江口西犬岛海域附近,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后向上海方向航行,9月9日15时50分许,在途经佘山岛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海警执法人员当场抓获邢某1等人,并查扣所运海砂10,602公吨。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经奉贤XX局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评估,被查获的海砂为特细砂,价值人民币382,000元,已被依法拍卖。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赵某1、赵某2、李某的证言,另案判刑的邢某1、邢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重量证书》《品质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XX厅关于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有关事宜的复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拍卖总结报告》《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及短信聊天截图,刑事摄影件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