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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4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1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XX彝族自治州绿春县。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2,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XX彝族自治州绿春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2,男,1998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暂住上海市松江区。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暂住上海市松江区。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3,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公路XX号XX店门口旁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4发生争执,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遂共同殴打被害人李某4,被害人李某5见状上前劝阻亦遭殴打。其间,被告人白某某持酒瓶、铁制凳子、烧烤盘、被告人李某3持酒瓶殴打被害人李某5、李某4。经鉴定,被害人李某5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破损,综合评定为轻微伤,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4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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