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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0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4月7日因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封 叶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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