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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5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现因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万云,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曾于2010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女,1993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宝山区,户籍在浙江省。现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游泳俱乐部教练,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现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2002年3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博,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孙某、何某、李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孙某、何某、李某、王某及被告人朱某、王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6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MX酒吧电梯口处,无故拉扯被告人何某头发,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何某至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停车场进口处再次与李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朱某、孙某伙同何某与李某、王某一方互殴。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左手小指中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出血、脉络膜裂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某外伤致左颞部头皮挫伤,右下腹部、右髂部、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另,被告人孙某推倒并踢打前来劝架的孟某,被告人朱某咬伤孟某右手手臂,致使孟某左侧太阳穴淤青,右手手臂处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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