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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199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星,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凤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新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环XX超市处,使用手提袋遮挡被害人穆某视线,趁穆不备,窃得穆随身携带的拎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下同)约800元等财物。
同年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附近,趁被害人谢某不备,窃得谢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380余元等财物。当日10时许,邵某在XX路XX路附近,趁被害人舒某不备,窃得舒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约2,000元等财物。
同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本市杨浦区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邵某及其住处查获并扣押了涉案手提袋与现金3,400元。被告人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辩护人李新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穆某、谢某、舒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相关照片、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出具的个人账户/卡信息查询、交易信息及相关截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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