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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1年8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前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3月2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8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吴 鹏
阚颖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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