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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化名全恩娜,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原因,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方 赟
人民陪审员 陆悦方
董 旭 晨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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