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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51年2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25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梁伟、黄秉钧律师、被告人吴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何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3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号牌为苏AXXXXX的小型轿车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路路口东侧约200米处一无交通信号灯标志的人行横道线时,因疏于观察未停车让行,撞上正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导致李某倒地受伤。在场的伤者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吴某原地等候至民警到场。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3月4日15时30分死亡,殁年72岁。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1]病鉴字第125号)认定:李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对上述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海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及死亡小结,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上海XX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检验报告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提供的报警信息详情页,监控录像视频,吴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被害人李某的身份证、身份信息以及户籍事项证明页,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之间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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