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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84号 (2)
庭审中,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的补偿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保险公司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付,且被告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有所补偿;被告人年事已高,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等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号牌为苏AXXXXX的小型轿车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路路口东侧约200米处一无交通信号灯标志的人行横道线时,因疏于观察未停车让行,撞上正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导致李某倒地受伤。伤者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吴某原地等候至民警到场。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3月4日15时30分死亡,殁年71岁。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
在庭审后,被告人吴某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6,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
3、上海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及死亡小结,证实被害人李某于2021年3月4日15时30分因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殁年71岁。
4、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及上海XX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吴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无酒驾、毒驾的情况。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份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被害人李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车头右部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前肇事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技术标准、肇事车辆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9km/h(公里/小时)。
6、公安机关提供的报警信息详情页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吴某在原地等候至公安机关到场,并主动拨打120。
7、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斜土路330弄出入口监控录像视频,证实被告人吴某驾驶的车辆与正在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发生碰撞以及民警赶至现场等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的事实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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