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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84号 (3)
8、吴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所驾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的身份情况和驾驶车辆信息。
9、被害人李某的身份证、身份信息以及户籍事项证明页,证实被害人李某及其近亲属的身份情况。
10、保险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实保险公司就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事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6万余元。
11、被告人吴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保险公司及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和补偿,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聂慧芳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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