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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浙江省温岭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婉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宦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婉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与其丈夫林某1开设上海市XX经营部,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以“亿腾烟酒店”的名义经营烟酒生意。
陈某于2021年2月经林某2推荐,添加张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为微信好友,在得知张某可以提供走私卷烟后,遂向张某订购“卡斯特”“七星”等品牌的卷烟,并提供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和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等地址用于收货。张某将卷烟寄出后,会将快递单和收款二维码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陈某扫码付款。收到卷烟后,陈某在“亿腾烟酒店”加价销售以牟利。2021年2月至9月期间,陈某向张某提供的收款码转账共计人民币114,785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
公安人员在查处“张某非法经营案”时,发现陈某多次向张某提供的收款码转账,遂对陈某并案侦查,并于2021年9月13日在陈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公安人员抓获陈某时,当场查获“七星”卷烟3条。
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抽样鉴定后认定:本案查获的3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且无“由中国XX总公司专卖”字样。上海市C局对上述卷烟估价后认定:查获的卷烟均按照196.54元每条的价格估价,最终认定价值为589.62元。
被告人陈某到案伊始,拒不供认犯罪行为,后在侦查终结前,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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