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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现居住于江苏省沭阳县;2007年12月1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黄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云南白药创可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爱多爱商贸”“润善堂-1379”“旺善堂”等多家“拼多多”店铺大量销售。2021年5月13日,杨某在“润善堂-1379”店铺以人民币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云南白药创可贴二盒(批号:PFE1832,100片/盒);2021年7月8日,陈某在“旺善堂”店铺以25.72元的价格购买云南白药创可贴二盒(批号:PFE1832,100片/盒),上述云南白药创可贴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接受。2022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位于江苏省沭阳县XX栋XX单元XX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其用于销售的云南白药创可贴六盒(批号:PCE2134,100片/盒)。经上海XX研究院检验及上海市XX局的认定,上述涉案创可贴均未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用成分,系假药。
2022年3月4日,被告人徐某在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已由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1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电子数据“拼多多”店铺交易数据、支付宝账户交易数据、邮政快递发货记录等,证人杨某、陈某、徐某、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拼多多交易截图、快递单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检验报告》《关于长宁6.17曹彬报“云南白药”售假案涉案物品认定的复函》《工作情况》,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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