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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鄢某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网店经营者。因本案于202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到案),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壕,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网店经营者。因本案于202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到案),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飞鸿,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网店经营者。因本案于202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到案),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洋,上海邑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余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王学壕、王飞鸿、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三人结伙自2021年5月起至案发,开设多家网店大量销售来路不明的药品云南白药创可贴。2022年3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民警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仓库查扣到三名被告人待售的药品云南白药创可贴2,000余片,经权利人鉴定系假冒,经检测、认定,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为假药。
2022年3月7日,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均在广州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发记录表格》《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产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书》《复函》《药品基本信息》,网店交易记录、交易截图、照片、户籍信息,证人曹彬、肖倩、赵勇的证言,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结伙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共同销售假药,系共同犯罪,三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鄢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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