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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1、黄某1、李某2、张某1、王某1、蒙某1、黄某2、鲁某、王某2、马某、汤某、占某、周某1、蒋某、韩某、庞某、代某、贾某、由玉某、虎某、蒙某2、张某2、钟某、李某3、孟某、卓某、吴某、付某、刘某、程某、陶某、张某3、周某2、杨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70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936的交通银行银行卡及其父亲李某1(另案处理)名下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19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开户地上海市青浦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97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627的上海农商银行银行卡及关联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五张银行卡共计收取黄某1、韩某、虎某,杨某、梁某等34人被骗资金人民币151万余元。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其主观明知的事实。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李某将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是为了办理贷款,其并不明知会被用来实施网络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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