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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6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许某为获得社保,受时任上海市XX总公司松江区公司(以下简称“松江保安公司”)驻广富林街道治安联防队副中队长胡某(已判刑)的指使,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驻至本区广富林派出所担任治安联防队队员。被告人许某签订合同后未实际在该派出所出勤,由李某1、胡某、李某2、赵某1及田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具体操作,采用“吃空饷”的方式骗取松江保安公司发放的工资及社保共计人民币333,394.68元,其个人实得社保部分人民币81,731.84元,剩余部分由李某1、胡某、李某2、赵某1、田某等人瓜分。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家属帮
助下退出赃款81,731.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胡某、赵某1、李某2、田某、赵某2、傅某的证言,中标公告、广富林街道治安联防保安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关于工资发放形式的情况说明,关于工资、季度考核奖发放日期的说明,现行管理文件、关于印发《保安队员轮休及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沪松保安(2014)第11号《关于加强实名制管理的规定》,报告书、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职责证明、相关队员起止时间段、广富林分队花名册、许某工资明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身份信息,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并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人民币八万一千七百三十一元八角四分,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市XX总公司松江区公司。
三、未退清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金志飞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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