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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09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处没收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3年8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22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以沪松检刑附民公诉〔202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1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李莉、王刚、袁政凯出庭支持公诉及履行职务,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案依法于2022年4月20日中止审理,后于2022年6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于2009年8月及2011年8月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行为被行政处罚,于2013年8月及2015年12月先后两次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处罚。2021年10月1日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为了牟利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的情况下,在本区XX公路XX号XX室和本区XX镇XX村XX号XX室为他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
2021年11月5日,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至其暂住地检查,发现被告人邱某某有非法行医的嫌疑,遂将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被告人移送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孙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及药品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查询记录,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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