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7刑初307号 (3)
被告人邱某某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邱某某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和药品经营许可,多次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诊疗服务并销售药品,严重侵害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危害药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邱某某承担涉案物品处置费用人民币一百七十六元八角八分(已支付)。
四、被告人邱某某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钱 莹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