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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6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自报),女,1964年7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退休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被告人金某在网络上认识自称是美国军医的男子“托马斯爱迪”,后双方发展为网上恋爱关系。同年4月期间,“托马斯爱迪”请求金某为其钱款进行转账,被告人金某明知转账的钱款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按其要求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转账,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其中,已经查实的上游犯罪被害人赵某、张某1、吴某、李某1、张某2、谭某、戴某、李某2、杨某等人在网上被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经金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予以收款并转移。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周某、赵某、张某1、吴某、李某1、张某2、谭某、戴某、李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赵某签名确认的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截图、欧亿婚恋账号截图、转账信息截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立案材料、上海市XX中心金山分中心研判报告、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照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被告人金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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