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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绰号“猴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绰号“山边”,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曾于2015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吴某、毛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吴某、毛某、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花好月圆”KTV门口,与代驾司机被害人李某因代驾费用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人黄某电话纠集被告人吴某、毛某、陈某到场,并以拳打脚踢、使用塑料圆锥桶及自行车砸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致李某右第6、7前肋(两处)骨折、体表擦伤,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同年3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于本区杨鑫路江杨北路路口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毛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对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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