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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XX,户籍在江西省崇仁县。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姜鑫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杨浦区轨道交通12号线宁国路站4号口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得臧某停放在该处的开屏鸟牌******型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2年1月1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杨浦区轨道交通8号线黄兴公园站1号口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得凌某停放在该处的杰宝大王牌********型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2年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杨浦区轨道交通8号线翔殷路站3号口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得曹某停放在该处的杰宝大王牌********型电动自行车一辆。
经估价,上述被窃的三辆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590元。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臧某、凌某、曹某、任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发票及车辆信息,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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