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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XX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27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胡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1739)、中国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566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4751)等多个银行账户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案发后,李某退赔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从犯、初犯,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李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蒋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诈骗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案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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