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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XX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住辽宁省庄河市。2021年4月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昊,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卡号XXXXXXXXXXXXXXX7976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8825中国工商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等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统计,上述银行账户入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已查明关联到信息网络犯罪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孙某经公安民警通知投案,到案后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预缴罚金保证金,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且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唐某、刘某等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业务凭证、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等相应量刑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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