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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5年6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杭州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琅云公司)股东、采购主管,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德通,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辩护人肖国兴,浙江通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孙德通、肖国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间,杭州琅云公司(已判决)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从香港地区进口手表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经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1、进口业务负责人郭某、财务主管赵某(均已判决)共谋,决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期间,被告人胡某接受陈某1指使,负责在香港采购手表并向外商支付部分货款。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被告人胡某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共47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6,440,940.8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7年8月至9月间,杭州琅云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从香港地区进口手表的过程中,采用“水客”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再通过快递寄给杭州琅云公司另行销售。期间,被告人胡某接受陈某1指使,负责在香港地区采购手表后交由何某(另案处理)等人走私入境。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被告人胡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手表共523块,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743,264.25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胡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上海A局上网追逃。2020年12月,被告人胡某主动联系上海B局表达投案意愿。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胡某回国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杭州琅云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决定实施走私犯罪行为,被告人胡某作为杭州琅云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公司以低报价格和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91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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