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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7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3月3日生,XX,出生地重庆市,小学文化,系上海密尔克卫化工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大歇村狮田沟组105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吉建明,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丹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吉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组织罗某、李某1、胡某、李某2等人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同年10月1日下午,刘某在上址组织罗某、胥某、李某2等人进行炸金花赌博活动;同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在上址组织罗某、李某1、胡某、胥某、李某2等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刘某以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牟利。经查证,涉案赌资已达人民币15万余元。
2021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李某1、胡某、胥某、李某2、臧某、朱某、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账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均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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