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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干某,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本市崇明区。2020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干某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25日,在其租赁的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号商铺,设置2张麻将桌接受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出售充值卡的方式收取台费抽头渔利。2022年1月25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杨某、何某、张某等人,查获赃款人民币240元及麻将、充值机、充值卡等赌博工具。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干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至上址配合民警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干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何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干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干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阶段,干某能主动预缴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赃款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阚 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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