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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贾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沈权峰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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