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337号 (2)
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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