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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南通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劳务队”)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2006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XX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到案),202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金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XXX与刘某(已判决)等结伙,利用他人系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由其提供仓库钥匙或者打开仓库门,被告人XXX与刘某共同将仓库与集装箱内的设备转移至仓库外并销赃,共得款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XXX得款2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同年11月3日,被告人XXX与刘某等共同将7个西门子数字模组带出XX股份公司仓库,后刘某在“闲鱼”平台上以15,800元的价格(因质量问题,后退款700元)出售给夏某。经鉴定,上述设备共计价值34,038.66元。
2.同年11月4日,被告人XXX与刘某等共同将12个火警按钮、70个火警报警探头、20个火警探头接线中圈带出XX股份公司仓库,后刘某在“闲鱼”平台上以3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经鉴定,上述设备共计价值90,400元。
3.同年6月,被告人XXX与刘某等共同将31个火警烟感探头、1个船用罗盘、1个舵角表带出XX股份公司大仓库旁的集装箱,后刘某以15,100元的价格(因质量问题,后退款2,500元)出售给他人。
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XXX等人结伙,通过利用处理XX股份公司废旧物资人员职务便利开具的出门单,将用叉车搬运的28.62吨废钢运至XXX联系好的王某(另案处理)的货车上,以6万余元的价格予以销赃。次日,相关人员得知此事暴露后,联系XXX将该批废钢运回XX股份公司总部。经鉴定,上述废钢价值78,4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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