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107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XXX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单位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 霞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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