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107号 (3)
一、被告人X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XXX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单位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 霞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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