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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终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结),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XX,高中文化程度,上海某某数码店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琪瑛,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沪0104刑初3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法裁定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审 判 员 杨 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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