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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LIU,CHEEYUNG),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9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大陆地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2021年2月2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超,上海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2021年2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珍,上海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出纳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黄浦区。2021年2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慈祥,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钱某、钟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2年7月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韩超、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雷珍、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谢慈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廖某、钱某、钟某的供述,证人林某、黎某、张某、丁某1、顾某、范某、鲍某、李某、杨某、丁某2等人的证言,聊天记录,资金确认表,电话记录,工程合同,公司账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清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报告,电子缴款凭证,记账凭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营业执照,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户籍信息,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指控:自2016年起,被告人廖某在经营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大陆地区业务期间,在没有任何业务背景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钱某、钟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黎某(已判决)虚开取得江西C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5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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