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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朱某某,男,1999年7月19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尹某1,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向辉,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尹某2,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XX,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3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2014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社区戒毒3年;2015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郑纬、被告人尹某1及其辩护人王向辉、被告人尹某2及其辩护人沈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对本案予以中止审理,同年6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中旬至8月上旬,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合伙多次盗割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局架空通信电缆线并予销赃,总计价值人民币21,620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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