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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72号 (3)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尹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三、被告人尹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四、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二十元,发还被害单位。
五、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四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练 斌
人民陪审员 沈曦辰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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