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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2001年3月1日出生,XX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郑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7.9万元。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郑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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