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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XX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陈某负责提供场所、赌博账号、代为收取赌资等。
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陈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查获的赌资、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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