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7101刑初88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琳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
书 记 员 韩 剑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