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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X鱼平台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并以此获利。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向在上海市青浦区的证人万某以人民币168元的价格销售内含淫秽视频的U盘1个。经鉴定,上述U盘中检出并提取到去重视频文件104个,经审该104部视频文件均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据此,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签字具结并且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婕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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