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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市未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春霞,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雯瑜,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刘春霞、梁雯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徐某通过“世界美食协会”微信聊天群,获悉余某(已判决)在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办理、提供防疫保障相关通行证。被告人徐某在怀疑余某提供的证件系伪造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以每张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余某购买临时通行证28张、保障企业证明4张,尔后以每张2,000元至4,2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被告人徐某共向陆某、顾某、杨某、邢某、张某等人出售临时通行证23张、保障企业证明3张,非法获利39,200元。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同年4月20日,民警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店内抓获被告人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家属在审理过程中代为退出了上述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U盘1张;证人余某的证言;证人陆某、顾某、杨某、邢某、张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认定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真伪的函》、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调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涉案证件的打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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