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68年8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朝南屋村4-28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春女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董 翠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