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5刑初258号 (2)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
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伟敏
书 记 员 周筱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