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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XX,系上海秃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秃某公司”)、上海为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为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拘传,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惠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彦,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XX,系秃某公司、为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在四川省泸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拘传,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冀军辉,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1,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XX,系秃某公司、为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湖南省岳阳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拘传,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国栋,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豆某,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XX,系秃某公司、为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拘传,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王某、杨某、豆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严功元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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