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568号 (2)
一、被告人方某1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方某2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方某1、方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