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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月辉、李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曾于201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1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曾于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宏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高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管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7月19日裁定恢复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结伙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招募、组织被告人崔某某、李某、张某、段某、顾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由高某某、杨某某进行多次转账、取现等。经查,被害人刘某、杨某1等多名被害人因电信网络诈骗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73,4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转移、结算的钱款为30,000余元。经审计,高某某、崔某某、李某、张某、段某、顾某、马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计支付结算5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崔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共计支付结算255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共计支付结算66万余元,李某的工商、邮政、农业银行账户共计支付结算198万余元,张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共计支付结算14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害人海燕等人所作的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张某、段某、顾某、马某、杨某2等人所作的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监控录像、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为证据,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系累犯,三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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