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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鑫县,XX,大专文化,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厚卫红,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以(2022)沪0110刑初158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止审理。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现本院决定采用在线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人民陪审员 朱爱娜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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