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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2000年8月1日出生,XX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2021年3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3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被告人钟某为牟利,将本人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账号提供给乔某(尼日利亚籍,已判决)用于收取来源不明的钱款,并将钱款转移至其他账户。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7日,钟某提供的上述两个银行账号内收到被网络诈骗人员梁某转来的共计人民币25.9万余元后,钟某在乔某的指挥下将上述钱款再转移至数个指定的支付宝、微信和银行账户内,造成赃款无法追回。
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钟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较低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保证金,希望能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钟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2,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与他人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系从犯,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期间,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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