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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左靖,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左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黄某自2021年10月下旬起,受薛某(已判决)招揽,在位于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网络百家乐赌场担任赌场操盘手。该赌场由薛某管理经营,招揽冯某、谭某、任某、徐某2、范某等涉赌人员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
同年11月7日,公安机关接报至上址查处,当场抓获薛某及前述涉赌人员,并缴获电脑主机、赌资人民币74,369元等。被告人黄某逃离现场,身份证、手机、钥匙等物遗留在现场并被民警查获。
2022年2月12日民警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抓获被告人黄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同案犯薛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冯某、谭某、任某、徐某2、范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1、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现场照片及经被告人黄某、同案犯薛某和涉赌人员签字确认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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