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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333号 (2)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被告人黄某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无前科,此次系初犯;被告人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交代了相关事实,能认罪认罚,当庭也如实作了供述,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黄金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本案中也未实际获利。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薛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刑,有本院(2022)沪010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及赌资应予没收(已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书 记 员 朱 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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